运用四种形态,践行教育惩处相结合理念,筑牢全面从严治党防线
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四种形态”的提出与实践具有深远的意义。“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将“四种形态”与教育惩处相结合,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升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是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基础环节,这一形态强调通过日常的监督和提醒,及时发现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不是简单的形式主义,而是深入的思想交流和教育引导,通过这种常态化的方式,党员干部能够及时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在错误还未酿成严重后果之前就加以纠正,在某单位开展的一次民主生活会上,党员之间坦诚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指出彼此在工作作风上存在的浮躁情绪和不深入现象,被批评的同志虚心接受,在后续的工作中积极改进,不仅个人的工作状态得到提升,也带动了整个团队的风气转变,这种教育在前、预防为主的做法,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也避免了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从源头上减少了惩处的必要性。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这是“四种形态”的第二种形态,进一步体现了教育惩处相结合的理念,当党员干部出现轻微违纪行为时,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这既是一种惩处,也是一种教育,这种惩处方式能够让违纪者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质和后果,同时也向其他党员干部敲响警钟,某党员干部因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出现失职行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单位党组织对其进行了深入的谈话教育,帮助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纪律观念,该党员干部深刻反思,在后续工作中兢兢业业,不仅弥补了之前的失误,还在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通过这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式,既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又达到了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使更多的党员干部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增强纪律意识。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以及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这两种形态则是在面对较为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时采取的严肃惩处措施,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教育也并未缺席,对于受到重处分和职务调整的党员干部,党组织依然会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的根源,促使其真心悔过,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在审查过程中也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如实交代问题,认识到自己行为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严重损害,在一些腐败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让违纪违法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背离初心使命的错误,最终真诚忏悔,这种在惩处过程中的教育,不仅有助于案件的顺利查办,更重要的是能够让违纪违法者得到心灵的洗礼,同时也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生动的反面教材,起到了强大的警示教育作用。
将“四种形态”与教育惩处相结合,还需要构建完善的工作机制,要加强日常监督,拓宽监督渠道,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确保“四种形态”能够及时运用,要建立健全教育体系,针对不同形态下的党员干部,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包括党纪法规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纪律意识,要注重对运用“四种形态”效果的评估和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工作方式方法,确保教育惩处相结合的理念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四种形态”与教育惩处相结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它既体现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通过合理运用“四种形态”,将教育与惩处有机融合,能够有效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升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在新时代,我们要不断深化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运用,持续推进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各项工作,让全面从严治党在新的征程中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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